从善恶的概念界定讲,导致快乐的思想行为是善,导致苦难的思想行为是恶 。 从思想感情来说,贪心、嗔恨心、不分善恶的无明心,我执256、法执257等邪见,嫉
妒心、傲慢、自私等属于恶;无贪心、无嗔恨心、无无明邪见、知羞耻心、平
等心、慈悲心、自知自律心、尊敬爱护众生心等都属于善心。 从行为方面讲,杀生、盗窃、淫乱、说谎、挑拨离间、恶言伤人、拨弄是非等违背道德和法律,危害社会和众生的一切行为都属于恶行;不杀生、不偷盗等十善行,遵守道德、法律,做有利于社会安定、繁荣、昌盛、众生幸福快乐的一切行为都属善行。 小乘和大乘佛教在善恶的标准方面有所不同,小乘认为:不伤害别人的行为是善行为;大乘则认为不伤害别人并不等于有利于众生,善的标准应该是有利于众生,使一切众生得到幸福和快乐。 (出自《居士学佛100问》) 备注: 256【我执】又作人执、生执。执著实我之意。盖众生之体,原为五蕴之假和合,若妄执具有主宰作用之实体个我之存在,而产生“我”与“我所”等之妄想分别,即称我执。俱舍论卷二十九,谓我执有五种之失,即:(一)起我见及有情见,堕于恶见趣。(二)同于诸外道。(三)犹如越路而行。(四)于空性中,心不悟入,不能净信,不能安住,不得解脱。(五)圣法于彼不能清净。小乘将我执视为万恶之本,为一切谬误与烦恼之根源。成唯识论述记卷一本亦载,烦恼障之品类众多,以我执为根,生起诸烦恼;若不执我,则无烦恼。 又依成唯识论卷一载,我执可分为二种:(一)俱生我执,即先天性之我执,由无始以来虚妄熏习内因力之故,恒与身俱,不待邪教及邪分别,任运而转,故谓俱生。(二)分别我执,即后天所起之我执,乃由现在外缘力之故,非与身俱,须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,故谓分别我执。分别起之我执,能生“发业”之用;俱生起之我执,能起“润生”之用,皆能扰恼众生之身心,而令其轮回生死。[俱舍论卷三十破执我品、成唯识论掌中枢要卷上末] 257 【法执】“我执”之对称。又作法我执、法我见。略称法我、假名我。系应破除之两种我执之一。将所有存在(法)之本质认为是固定不变、有实体之物,称为法执;而将人类之本质认为是固定不变、有实体者,则称为我执。以上皆属迷妄之见解。